興安縣高尚鎮(zhèn)金山順發(fā)建筑石料用灰?guī)r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公告文號:興自然告字〔2023〕015號)
興安縣高尚鎮(zhèn)金山順發(fā)建筑石料用灰?guī)r礦 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一、出讓人
名稱:興安縣自然資源局
場所:興安縣興安鎮(zhèn)銀杏路11號
二、礦業(yè)權交易平臺
名稱:桂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桂林市臨桂區(qū)西城中路69號創(chuàng)業(yè)大廈西輔樓4樓和5樓北區(qū)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興安縣高尚鎮(zhèn)金山順發(fā)建筑石料用灰?guī)r礦
開采礦種:建筑石料用灰?guī)r
地理位置:礦山位于桂林市興安縣城200°方向,直距23km,行政隸屬桂林市興安縣高尚鎮(zhèn)管轄。
面積:0.1816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 序號 | X | Y | 
| 1 | 2813573.96 | 37460674.93 | 
| 2 | 2813547.43 | 37460762.72 | 
| 3 | 2813375.86 | 37460747.64 | 
| 4 | 2813310.57 | 37460774.44 | 
| 5 | 2813287.30 | 37460814.50 | 
| 6 | 2813249.71 | 37460812.43 | 
| 7 | 2813221.48 | 37460756.62 | 
| 8 | 2813098.89 | 37460789.60 | 
| 9 | 2813077.94 | 37460782.75 | 
| 10 | 2813023.36 | 37460711.36 | 
| 11 | 2813091.37 | 37460660.94 | 
| 12 | 2813152.23 | 37460474.41 | 
| 13 | 2813147.56 | 37460320.00 | 
| 14 | 2813297.49 | 37460275.69 | 
| 15 | 2813471.97 | 37460415.81 | 
| * | +415.62 | +288.00 | 
資源儲量:控制+推斷資源量2435.08萬噸。評估利用可采儲量2183.77萬噸,擬出讓儲量2183.77萬噸(包括新出讓可采儲量2073.32萬噸、原已出讓剩余的可采儲量110.45萬噸)。
開采標高: +415.62米至 +288.00米
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尚未開采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過程中,涉及城市規(guī)劃、安全生產、環(huán)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廢”、臨時用地、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復墾復綠等事項,由采礦權競得人向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發(fā)生的費用自行負責。
| 序號 | 經度 | 緯度 | 
| 1 | 2813573.96 | 37460674.93 | 
| 2 | 2813547.43 | 37460762.72 | 
| 3 | 2813375.86 | 37460747.64 | 
| 4 | 2813310.57 | 37460774.44 | 
| 5 | 2813287.30 | 37460814.50 | 
| 6 | 2813249.71 | 37460812.43 | 
| 7 | 2813221.48 | 37460756.62 | 
| 8 | 2813098.89 | 37460789.60 | 
| 9 | 2813077.94 | 37460782.75 | 
| 10 | 2813023.36 | 37460711.36 | 
| 11 | 2813091.37 | 37460660.94 | 
| 12 | 2813152.23 | 37460474.41 | 
| 13 | 2813147.56 | 37460320.00 | 
| 14 | 2813297.49 | 37460275.69 | 
| 15 | 2813471.97 | 37460415.81 | 
| * | +415.62 | +288.00 |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擬出讓年限:20年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如出讓的資源未開采完且符合當時延續(xù)登記政策的,可依法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xù)登記。
起始價:3000萬元
起始出讓收益率:%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利性質的公司、企業(yè)、組織(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參加競買。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3年09月11日 掛牌時間:2023年09月11日—2023年09月22日 公告時間為: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8日18:00時止。
地點:桂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桂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3年09月11日—2023年09月20日
申請報名方式:申請人可于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0日到興安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競買申請。經審核,具備申請條件的,我局將在2023年9月21日15時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一)《采礦權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提交符合要求的銀行擔保函原件。(五)不良行為記錄查詢結果。(以上復印件必須加蓋申請人公章,核驗原件)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掛牌成交后,出讓人、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將采礦權掛牌成交結果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興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桂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后,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到興安縣自然資源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書》,并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有關手續(xù)。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前,嚴禁開采礦產資源,否則視為無證開采
八、風險提示
1.競買人須提供銀行出具的擔保函,明確申請人競得后,未能按出讓公告履行責任或義務的,擔保銀行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繳納出讓起始價20%的違約金。 2.本次掛牌成交價僅為采礦權出讓收益,不包括出讓前期費用、原采礦權資產價值和已處置剩余可采儲量收益、其它規(guī)費、稅費等其他費用; 3.競買人在決定競買前應認真了解相關情況、閱讀相關資料,充分評估投資風險,一旦競得并成為采礦權人,視為對出讓的采礦權礦區(qū)資源儲量無異議,且不得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中的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fā)生不可抗力因素等為由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若采礦權競得人拒絕或者逾期簽訂出讓合同或未按約定繳付采礦權出讓收益等費用的,視為放棄已競得的采礦權,由擔保銀行向出讓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繳納出讓起始價20%的違約金,并對違約的競得人責任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要求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4.本項目不組織答疑會和現場考察,如有需要,競買人可自行前往現場踏勘,相關費用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5.掛牌成交后,出讓人、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將采礦權掛牌成交結果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興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桂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后,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到興安縣自然資源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書》,并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有關手續(xù)。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前,嚴禁開采礦產資源,否則視為無證開采; 6.本次出讓的是礦產資源儲量。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過程中,涉及城市規(guī)劃、安全生產、環(huán)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廢”、臨時用地、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復墾復綠等事項,由采礦權競得人向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發(fā)生的費用自行負責。競得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拒不提交辦理采礦權許可登記所需的備案材料,出讓方有權終止《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無償收回采礦權; 7.采礦權有效期滿或出讓可采儲量開采完畢,采礦權由登記發(fā)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原采礦權人如需繼續(xù)開采出讓范圍內剩余資源儲量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8.礦業(yè)投資屬于風險投資,存在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規(guī)變化等各種風險,競得人需慎重決策;由于地質情況的復雜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掛牌出讓文件所表述的有關礦體的規(guī)模、形態(tài)、儲量、礦石質量與開采技術條件等可能與實際有差距,競買人應充分考慮資源儲量風險,出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競買人需充分評估開發(fā)資源投資風險,競買人參與競買,即視為對采礦權現狀和出讓文件已完全認可,并自愿承擔全部風險責任,同意礦業(yè)政策或者礦產資源規(guī)劃及其他部門規(guī)劃調整所造成的影響甚至損失,由競得人承擔。
九、對交易礦業(yè)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本次掛牌成交價僅為采礦權出讓收益,不包括出讓前期費用、原采礦權資產價值和已處置剩余可采儲量收益、其它規(guī)費、稅費等其他費用。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競買人在決定競買前應認真了解相關情況、閱讀相關資料,充分評估投資風險,一旦競得并成為采礦權人,視為對出讓的采礦權礦區(qū)資源儲量無異議,且不得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中的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fā)生不可抗力因素等為由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若采礦權競得人拒絕或者逾期簽訂出讓合同或未按約定繳付采礦權出讓收益等費用的,視為放棄已競得的采礦權,由擔保銀行向出讓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繳納出讓起始價20%的違約金,并對違約的競得人責任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要求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十一、其他內容
本公告在興安縣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桂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fā)布。
興安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08月14日
資訊編輯:張露露 021-26090083 資訊監(jiān)督:湯浛溟 021-26093670 資訊投訴:陳杰 021-26093100免責聲明:Mysteel發(fā)布的原創(chuàng)及轉載內容,僅供客戶參考,不作為決策建議。原創(chuàng)內容版權歸Mysteel所有,轉載需取得Mysteel書面授權,且Mysteel保留對任何侵權行為和有悖原創(chuàng)內容原意的引用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轉載內容來源于網絡,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方便學習與交流,并不代表Mysteel贊同其觀點及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申請授權及投訴,請聯系Mysteel(021-26093397)處理。

